一、實習對象
現就讀於國內外大學院校〔含研究所),對博物館經營管理、科技教育、典藏研究、展示規劃及相關實務訓練有特別需要及興趣者,均可向本館人事室提出申請。
二、實習期限及出勤時間
(一)實習生的實習時數不得少於25天(200小時),期限以一至三個月內實習完畢為原則,如有特殊情形,得由實習單位視需耍簽奉館長核准後瓣理。
(二)實習生之出動時間如下:
1. 原則為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;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,實習單位得視需求調整,並應簽到退或以刷卡方式辦理(如附表一)。
2. 為配合業務需要,實習單位得視情形,於實習時數不得少於 200小時之原則下規範實習生採彈性及輪休方式出勤,惟仍需比照勞工休假原則給予適時休息。
三、受理時間及申請流程
(一)受理期間每年三至五月,本館受理學校選派或老師推薦申請,申請資料函送或逕寄人事室會辦處理。若因特殊狀況或應組室業務需求,經業務組室相關人員同意,學校或學生得不定期事案提出申請。
(二)填報申請書(如附表二)乙份,並備齊下列資料,於受理期間內提出,如因特殊狀況或應組室業務需求提出者,可隨時提出:
1.就讀學校(含系所)之公函或系主任推薦或導師、教授、講師之推薦函一封。
2. 如為外國人士需提供中文能力證明乙份。